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2 |
2 正常运行时间为
1 年以上、不足
3 年的,基准期能耗按改造前
1 年的能源 消费量确定;
3 确定基准期能耗时, 应扣除信息机房中的信息设备 (如计算机、 通信设备、 处理设备、控制设备等,不包括信息机房中的空调能耗) 、以及进行了独立计量 的专用设备(如医疗设备、实验设备等)能耗.如信息机房有单独电力计量且数 据完整可靠的,采用计量数据,如信息机房未独立计量,信息设备年能耗可采用 下式计算: ?c = ?? * ? * ? (4.1.3) 式中: EC――信息机房信息设备年用电量,kWh;
Px――信息设备总额定功率,kW;
?――信息设备年均运行负载,如无可靠的技术资料来源的,取0.5;
7 t――信息设备年运行时间,h. 4.1.4 改造项目核定期能耗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1 采用测量计算法时,对各分项用能系统改造产生的节能量进行测量计算, 各分项节能量之和即为核定的节能量;
核定期能耗应为基准期能耗减去改造项目 核定的节能量;
2 采用账单分析法确定核定期能耗时,项目边界内的建筑和各用能设备(系统)应与基准期一致. 4.1.5 用于节能量(率)核定的数据或参数来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经校准且确实可信的能源统计数据及财务数据;
2 采用在检定有效期内或能够正常运行的计量仪表测量得到的能源消耗数 据;
3 采用公认的或相关各方认可的常用节能措施的数据或参数. 4.1.6 节能量核定时,当建筑功能或影响用能系统或设备能耗的主要因素(如建 筑使用时间、使用人数、使用功能、使用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误差范 围内,按照以下原则,对能耗进行修正:
1 当有足够的数据基础, 能够对非节能改造措施引起的能耗变化量进行准确 计算时,应依据实际情况,对能耗进行修正.
2 当缺乏数据基础时,可按照本导则 4.4 节的方法对能耗进行修正. 4.2 核定方法的选用 4.2.1 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分为测量计算法和账单分析法,可根据改造项目节能 量核定的不同阶段,合理选用节能量核定方法.当改造前后能耗账单齐全、用能 设备连续运行正常时可优先采用账单分析法. 4.2.2 建筑或改造设备(系统)采用账单分析法时,应确保在节能改造前后具备 至少
1 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计量账单数据应完整准确. 4.2.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法采取账单分析法进行节能量核定时,可采取测 量计算法:
1 由于相关原因, 无法获得节能改造前后至少
1 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下的计 量账单数据;
2 对某一设备(系统)进行改造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