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2 |
4 -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 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 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 附件
1 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 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 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 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 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 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 -
5 - 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 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 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