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2 |
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申请补 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条 评审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及自评报告;
(二)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评审周期内,各级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采集的各年度中医医院医疗 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中医药人员比例、医 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数据信息;
(四)其他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 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
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 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书面告 ―
5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在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医院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获取数据要求的;
(二)未落实中医药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或者不定期重点检查不合格 的;
(三)评审结论为 不合格 ,整改期限不到的;
(四)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未满3 年的;
(五)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未满3 年的.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 在2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医医院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委会;
评委会接到通知后,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 建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技术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 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医院也可向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 回避申请. 评审专家的回避由组织评审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符合情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 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现场访谈、资料检查、专业理论 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 ―
6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并经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给评委会.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评委会对评审报告审核同意后报相应的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 需要重新审议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另行抽取不少于3 名专业相同或相 近的专家,就相关内容进行合议,形成合议意见作为评审报告的补充材料. 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另行组建评审专家组,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