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2 |
三、二十
四、二十
五、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 应当在30 个工作 日内作出评审拟确定结论. 评审拟确定结论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7-
15 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应当确定评审结论.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结论报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备案.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评审结论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备案,在收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编号反馈信息后,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 委会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评审结论根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等次标准,综 合考虑现场评审结果、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等确定. 各级中医医院的分等标准遵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 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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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 审专家工作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开展的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3 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中医药主管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评审, 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 为的;
(二)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无法采集到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医院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经查实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五)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委会存档保存至少4 年. 第三十四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发挥情况、中医专科建设、年度卫生健康重点工作、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等 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 检查得分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比重的30%. 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与办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另行确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运用 第三十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 不合格 的中医医院下 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 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主管部 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主管部 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已确定等次的中医医院,放弃评审申请的,中医药主管部门 ―
8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应当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评审结论. 第三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 应当说明依据, 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 内公布. 第四十一条 通过评审确定为甲等、乙等的各级中医医院,应当按照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作悬挂中医医院等级标牌.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主管部 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