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02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评审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 宣传发动. 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向各园区、 镇 (街道) ―5― 及有关单位发出申报工作通知, 公布相关政策、 申报条件及程序.

(二)推荐报名.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推荐 人选,单位推荐须签署推荐意见及加盖公章.

(三)资格初审.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分局对照申报条件,对已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现场 考察,重点核查职业道德、技能水平、业绩成果、传授技艺等情 况,听取所在单位意见,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市职业训练 指导中心.

(四)专家评审.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组建专家评审组,主 要组成人员为职业技能评价专家,评审组根据候选人相关材料, 对候选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技能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形 成推荐名单(含备选名单).

(五)安全信用审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对推荐名单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六)结果公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安全信 用审查的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 接到异议,由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经调查 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撤消其资格,从备选名单中择优 替补,重新公示.

(七)审定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 报市政府审定确定最终入选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发文,并以市政 ―6― 府名义颁发证书并授予"首席技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待遇和扶持 第九条 "首席技师"纳入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库,可优先推 荐申报东莞市特色人才、 "莞邑工匠"及国家和省相关荣誉称号 或奖项. 第十条"首席技师" 每人每月享受市人民政府津贴

1000 元, 享受期为

3 年,由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核拨. 第十一条 优先扶持"首席技师"申报建立市级技师工作站 和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五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 的安排下,应积极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 做好所在职业 (工种) 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 主动开展"名师带徒"活动,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 参与技术攻关;

协助或承担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教材的开发 工作.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7―

(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六)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交流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 活动.

(七)"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应于每年10月前向市职业 训练指导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反映当年工作情况和取得的业 绩.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东莞市"首席技师"档案,对"首席技师" 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责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 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政府津贴享受期内调离本市或处于失业状态连 续超过两个月的"首席技师",只保留其"首席技师"称号,但 不再享受及恢复余下的政府津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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