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02 |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园区、镇(街道)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创 造有利条件,实施本区域的"首席技师"培养计划,做好培养使 用工作, 充分发挥高技能拔尖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 动作用.积极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首席技师". 第十七条 各园区、 镇 (街道) 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 "首 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首席技师"积极承 担各项职责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政府主导的"首席技师"培养计划,鼓励和 引导行业、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首席技师"制度,建立"技能 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建立技能人才成长晋升渠道;
提倡行业、企业在职务(岗位)晋升、组织项目攻关、学习考察 和薪资调整等福利待遇上优先考虑"首席技师",以激励基层劳 动者的积极性,营造行业、企业重视技能型人才的氛围,更好地 吸引、留住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 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听取"首席技师"的意见、建 议和要求,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章 附则―9― 第二十条 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包 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 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政策实施对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5月23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12 月31 日止.原《关于印发〈东莞市"首席技师"培 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65 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 编号为 DGSRLZYHSHBZJ-2019-018) ―10―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 年5月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