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2 |
1 1 总则1.0.1 为加强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保 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的珠海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 1.0.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 珠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 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 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Engineering 绿色建筑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 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绿色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 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查看现场,以书面形式对绿 色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作出确认.
3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0.2 绿色建筑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工程设计要求.凡涉 及绿色建筑技术点的设计变更均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重新审 查,并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 3.0.3 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中达标或得分的所有条款均应纳入绿色建 筑工程验收范围. 3.0.4 绿色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应与分部分项验收同步进行,绿色建筑 专项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3.0.5 对于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 按现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绿色建筑工程竣 工验收. 3.0.6 本导则涉及的检测应由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 担. 3.0.7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时,抽样检查或检测均应随机抽取,且分布 应均匀.当发现有缺陷或抽样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应 按相关规定复检. 3.0.8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按照条款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绿色建筑 专项进行,具体内容可参考附录 A、B. 3.0.9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 并参照附录 C 整理完善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资料.
4 4 绿色建筑主体验收 4.1 主体结构工程 I 一般项目 4.1.1 现浇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结构专业施工图,查阅预拌混凝土用量清单和购销合 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1.2 建筑砂浆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预拌砂浆用量清单和购销合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I 主控项目 4.2.1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施工图和工程材料决算清单,对照国家和当地有关主 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材及制品目录,工程材料进 场报验资料,对实际采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核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2.2 建筑外窗和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幕墙专业图纸,现场核查外窗的可 开启情况、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情况.
5 检查数量:抽验数量不少于 10%或不少于一层. 4.2.3 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结构和装修专业施工图,核查工程材料清单、 整体化定型设计厨房、卫浴间购销合同,现场核查整体化定型设计的 厨房、卫浴间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抽验数量不少于 10%或不少于一层. 4.3 屋面工程 I 主控项目 4.3.1 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文件、建筑专业施工图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 通风与空调工程 I 主控项目 4.4.1 供暖空调系统和空气加湿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采用电 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热源. 检验方法: 核查暖通专业施工图, 并检查热源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说明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2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温度、湿度、新风量参数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纸,查阅通风与空调分项工程验收记 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