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02 |
10 年中,没 有找到合适的地点.此前,屠宰场管理部门 曾经有过
3 次搬迁的设想,但最终都未如愿 以偿.前两次因选址不合适和另有他用而被 取消,第三次因征地困难而进展缓慢. 对这一曲折历程,要追问的是,当初启动城市建设方案时,有关部门是否考虑到这个和当地民生有紧密关系的屠宰场的去向问题?为何临时屠宰场紧挨着居民住宅区搭建?在屠宰场管理部门有积极搬迁的想法并付诸行动时,为什么搬迁方案却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被取消?一串串疑问遭遇了无情的现实―― 在城市发展的重要规划里,这样一个事关民生利益的屠宰场搬迁问题居然被遗漏了.这样的遗漏,导致当地居民日盼夜盼,却仍一直饱受杀猪声的侵扰,且不知何时才是尽头. 为什么会遗漏?原因恐怕出在当地的城 市管理思维和管理逻辑上.从实质上看,临 时屠宰场搬迁之难,难在地方政府部门将其 看成一件 小事 .在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 大事 面前,这件 小事 微不足道,因此 可以拖一拖、等一等、议一议.正因为因循 这样 大 小 逻辑来规划、管理城市,造 成一些看似 小事 ,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 大事 ,长期以来被忽视、被等待,甚 至被遗漏. 城,所以盛民也;
民,乃城之本.评价 一座城市幸福的标准,不是看它的道路修得 多么宽整,也不是看它的建筑多么华丽,而是要看居住在城市的人们日子是否过得舒畅.临时屠宰场
10 年难搬迁的事例,值得我 们重视,需要我们反思. 职能部门鼓励市民通过 随手拍 方式 举报交通违法,这是否合法、可行,需要对 照法律来讨论. 有法律人士称,根据现行法规,交通 警察被赋予收集违法证据的权力,而市民 拍摄的图像,不能作为处理依据.这个说 法值得商榷. 对任何违法行为,公民都有权举报,并 且法律也一直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收集违 法证据属于执法部门的职能和权力,这与公 民举报并不矛盾. 举报 与 收集违法证 据 虽是两种概念,但并不妨碍目的上殊途 同归.执法实践中,以公民举报作为执法依 据的情况从来都存在,否则也就不会有 举 报人 公民作证 等概念.当然,公民举 报的情况要成为证据,需要执法部门对举报 材料进行认证,真实有效、来源合法,才允 许作为执法依据.而把鼓励市民举报说成 委托收集违法证据 委托公民行使权力 ,是明显的概念错误. 对一些肇事者逃逸的交通事故,执法部 门会请求目击者提供证据;
执法部门未发现 而群众先发现的违法犯罪情况,群众提供的 影像资料也可能被执法部门采纳为执法的依 据;
执法部门调取社会、民用监控资料获取 证据的情况则更常见.如果这些获取证据的 行为都是合法可行的,而市民随手拍摄交通 违法却不合法、不鼓励,笔者认为解释不 通.至于说, 随手拍 中可能会出现 钓 鱼拍摄 ,那是另一个问题. 法律允许并保护公民举报违法行为,因 而鼓励 随手拍 有凭有据,没有问题. 实时举报作 为一种 全民联动 整治交通违法的手段,初衷不错.但以 减分 券 奖励举报人,却不妥当.尽管当地警 方表示, 减分券 面向主体是普通市民, 营运车、大型客车、货运车等车型不得使 用,且只适用于6分及以下的轻微交通违章行为,但这种做法仍存在明显弊端. 首先,从法理方面而言,车主交通违 法,交警部门处罚,本身为固定的执法程 序,作为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更改.况且,鼓 励市民采取类似 偷拍 形式举报,违反了 行政执法 依法公开 的原则.最重要的 是,发放 减分券 的实质是 功过相抵 ,这是违背法治理念的. 其次,从执法效果而言,一方面可能会 出现举报者故意诱使司机违法,从而进行拍 摄并获取奖励,出现 钓鱼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