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3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 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 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非法经营证券、 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 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 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
8 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 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8 年5月,被告人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 注册成立南京 xx 茶业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 到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 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 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 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 售连锁店等,承诺以 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 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当事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 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 年4月至
5 月,为迅 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某以 xx 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 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某、袁某、朱某担任各分部负责
9 人, 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 年5月至
2009 年10 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
1433 万余元.非法集资所 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某、周某、袁某、朱某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