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3 |
(十一)监察易於预备或实施犯罪,以及易於因犯罪 结果而获利或包庇罪犯等的活动及地点,如摊档、非法赌 场、酒店业场所及类似的场所、娱乐场所以及交通工具;
(十二)注意任何可能扰乱安宁及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的行为;
(十三)针对可能会危害机场及民用航空安全的不法 行为,采取预防及遏止措施;
(十四)行使法律赋予关於出入境及边境管制等事宜 的职权;
6 (十五) 履行法律赋予关於行政条件及有关监察事宜 的职责及职权, 尤其是关於发出私人保安业务执照及使用 及携带自卫武器准照的事宜 .
二、治安警察局亦有以下职权:
(一) 属迫切情况所需,看守公共建筑物及其他重要 设施;
(二)监管有关使用及携带武器、弹药、爆炸性物质 以及狩猎等的一切法律规定的遵守 ;
(三)当公共部门及其他公法实体,以及有关工作人 员为担任其职务而要求协助时,予以协助;
(四) 发生公共灾难, 尤其是自然灾祸或火灾时,与其 他公共及私人实体合作, 并提供协助;
(五)在知悉拾获物物主的情况下 ,根中蟹 规定 ,将拾获物交还物主;
(六) 向上级汇报有关传染病的任何迹象或表现;
(七)根筛秤璧闹叭,监察法律规定的遵守, 作实况笔录以及在有需要时科处规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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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为更好遵守有关设立工业的现行规定 ,提供协 助及援助;
(九)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利益,保护合法交 易、 工艺及工业,并对执行法律、规章、规定及有关良好管 理的命令,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如属必要且风险程度致使,须提供对重要人物 的保护;
(十一) 对工业企业或其他在运作上已被声明对澳门 特别行政区具公认战略利益的企业,提供长期或临时保 护;
(十二) 监察澳门特别行政区关於遗体的运送、搬离、 埋葬、 火葬及焚化的规定的遵守 ;
(十三)组成并持续更新有关私人保安业务的卷宗, 以及确保依法进行有关的监察 ;
(十四)致力为居民提供在保安事宜上的培训、教育 及资讯;
(十五)控制、防止流浪者和行乞者以任何方式打扰 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并将之转介到社会工作机构.
8 三 、在不影响 《刑事诉讼法典》 规定的适用下 ,推定赋 予治安警察局专属职权以调查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使人 成为奴隶罪、绑架罪或挟持人质罪,但仅以第一款
(五) 项 所指预防行动中所取得的犯罪线索而随即展开的调查者 为限.
四、属上款规定的情况,治安警察局除须根缎淌 诉讼法典》的规定行动外,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事实通 知司法警察局. 五 、治安警察局在行使其行动职权时,受合法性原则 及适度原则约束 . 第七条 当局制度
一、治安警察局所有警务人员,不论在有关职程所担 任的官职或职位,均具有公共当局权力,而取得刑事警察 机关的身份必须由主管实体赋予.
二、为适用 《刑事诉讼法典》 的规定 , 以下官职的 人视为刑事警察当局:
(一)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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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副局长;
(三) 警务厅指挥官 ;
(四) 特警指挥官 ;
(五) 情报厅厅长;
(六) 交通厅厅长;
(七) 出入境管制厅厅长;
(八)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厅长.
三、上款所指的官职蝗瞬辉诨蛞蚬什荒苁邮率, 由其代任人行使刑事警察当局的职权, 且在有关代任期内 代任人所参与的所有笔录均应载明此身份. 第八条 警察的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