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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28664-2012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5 GB 28664-2012 II 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 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 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6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8664-2012
1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 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f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 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