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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 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 铁水预处理、 熔炼、 炉外精炼 (二次冶金) 和浇铸(连铸) .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 设施,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钢工业建设项目,含 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28664-2012
2 3.5 铁水预处理 为了提高炼钢熔炼效率,铁水在进入炼钢炉前,先行去除某些有害成份的处理过程,主 要包括脱硫、脱硅、脱磷等预处理. 3.6 转炉炼钢 利用吹入炉内的氧与铁水中的元素碳、硅、锰、磷反应放出热量进行的冶炼过程. 3.7 电炉炼钢 利用电能作热源进行的冶炼过程,主要为电弧炉. 3.8 炉外精炼 为了提高钢的质量或提高生产效率, 将在转炉或电炉中的精炼任务转移到钢包或专门的 容器中进行的二次冶金过程.其主要目的是脱氧、脱气、脱硫、深脱碳、去除夹杂物和成份 微调等. 3.9 浇铸 将炼钢过程 (包括二次冶金) 生产出的合格液态钢通过一定的凝固成形工艺制成具有特 定要求的固态材料的加工过程, 主要有铸钢、 钢锭浇铸和连铸. 炼钢厂浇注工艺主要是连铸. 3.10 一次烟气 转炉炼钢煤气回收过程因煤气不合格不能回收而放散的烟气. 3.11 二次烟气 转炉炼钢除一次烟气之外, 兑铁水、 加料、 出渣、 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含尘烟气. 3.12 颗粒物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3.13 二f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14 毒性当量因子(TEF) 二f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5 毒性当量(TEQ) 各二f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毒性的等价浓度, 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3.1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 年10 月1日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二f英类除外)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GB 28664-2012
3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 (包括倒罐、 扒渣等) 、 转炉(二次烟气) 、电炉、精炼炉
5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 焙烧
50 钢渣处理
100 其他生产设施
50 二f英类 (ng-TEQ/m3 ) 电炉 1.0 氟化物(以F计) 电渣冶金 6.0 4.2 自2015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 年10 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二f英类除外)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