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3 |
0 0万元;
对引进招院引所 ( 校) 、招才引 智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 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
0 万元;
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 ‰或首个会计年度纳 税总额的5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
0 0万元. 第七条 县市区 ( 市属开发区) 、市直部门 ( 单位)招商激 励.对招商工作突出的县市区 ( 市属开发区)优先在土地指标、 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市直部门 ( 单位)引进 重点招商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 ‰或首个会计年度纳 税总额5 %给予单位招商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 0万元. 第八条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实行 " 一事一议"政策, 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推动落实国家、省和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 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政 策措施.开展 " 外企服务年"活动,引导企业和投资者充分享受 政策红利.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依照全市产业布局和各自优 势招引项目,规范招商秩序.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及时创新促进 招商的配套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
6 ― 享受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政策的企业和机 构,需承诺1 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 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 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适 用于潍坊市级财政对落户中心城区项目的扶持,政策资金的兑现 按照市与区5 :5的比例分担. 市合作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制定政 策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 定落实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
0 1 9年1 2月3 1日. ―
7 ―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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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7月1 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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