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3

副院长:奥尼・肖卡特・哈苏奈(约旦) ;

法官:雷蒙德・朗热瓦(马达加斯加) 、 史久镛(中国) 、阿卜杜勒・科罗马(塞拉利昂) 、贡萨洛・帕拉-阿朗古伦(委 内瑞拉) 、托马斯・比尔根塔尔(美利坚合众国) 、小和田恒(日本) 、布鲁诺・西马(德国) 、彼得・通卡(斯洛伐克) 、龙尼・亚伯拉罕(法国) 、肯尼思・基思 (新西兰) 、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墨西哥) 、穆罕默德・本努纳先生 (摩洛哥) 、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俄罗斯联邦) . 3. 法院书记官长菲利普・库弗勒先生于

2000 年2月10 日当选,任期七年;

副 书记官长让-雅克・阿纳尔德先生于

2001 年2月19 日连选连任,任期同为七年. 4. 还应指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事国选定的专案法官名额为

24 名,但其 职责由

20 人承担(同一人有时被指定为几个不同案件的专案法官) . 5. 大会知道,今年

4 月庆祝六十周年的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 遍性国际法庭.法院管辖权具有双重性质. 6. 首先, 法院必须就各国行使主权、 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作出裁判. 在这方面, 应当指出,截至

2006 年7月31 日,有192 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 其中

67 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声明,承认法院的 强制性管辖权.此外,约300 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 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 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后, 如最近一些国家所采取的做法, 国家可以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 7.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 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以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 见. 8. 在过去一年,法院仍然有大量案件待处理.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裁决了 两个案件,并就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出一项命令.法院还就波斯尼亚和黑 A/61/4

2 塞哥维尼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

1 的种族灭绝案举行了繁重的听讯. 目前法院正在 审理的案件数为

12 个.

2 9. 诉讼案件来自世界各地,目前,四个是欧洲国家间的案件,四个是拉丁美洲 国家间的案件,两个是非洲国家间的案件,一个是亚洲国家间的案件,另有一个 洲际性质案件.这种区域多样性说明了法院的普遍性质. 10. 案件所涉问题极为不同.法院不仅审理 典型 的陆地和海洋划界争端以及 有关其他国家如何对待国民的争端,目前还处理涉及更 尖端 问题的案件,如包 括种族灭绝在内的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指控、使用武力或共有自然资源的管理. 11. 法院的待审案件越来越多地包括法院必须仔细审查、认真研究证据的事实密 集型案件.法院再也不能只注意法律问题.这类案件给法院提出了一大堆新的程 序问题. 12. 在审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案之前,法院估计会出现许 多有关证人证词和讯问问题.必须为听讯专家和证人――包括将证词、提问和答 复译成英法文以外的语言――作出特殊安排,并与媒体作出特殊安排. 13. 同时,由于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反诉以及要求指示临时措 施的请求必须作为紧急事项处理,许多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14.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法院于

2005 年12 月19 日对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案 (刚 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的案情实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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