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3 |
二、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款同 时支付违约金给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款项2,683,06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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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息.案件受理费79,322元,减半收取39,661元,由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9,661元,由 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二审 判决,案号为(2018)黔01民终815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38 元,由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449元,由原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89 元. 现我司准备近期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8)黔01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同时准备新的证据材料,提起民事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