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3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股票挂牌转让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申请人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 行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申请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7月4日,申请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公司股份 7,80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同意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集合竞价方式公开转让, 授权公司董事会 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12 个月内全权办理公司股票挂牌转让有关事宜.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事项及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人已 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股票挂牌转让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 效;

本次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办理有关本次股票挂牌转让 的各项具体事宜, 其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就申请本次股票挂牌 转让作出了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申请人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尚需得到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审查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 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对申请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 等材料的核查,申请人是由李桂梅等

10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认购发行的全部 股份,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9月17 日, 申请人取得滨州市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71600200047232 的 《营 业执照》(申请人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四、申请人的设立 所述). 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申请人的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临池镇郭庄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贾善峰,注册资本为 1,28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14 年9月17 日,营业期限为长 期,经营范围为:耐火原料、不定形耐火材料、尖晶石、刚玉、氧化铝、莫来石、 高纯耐火原料的研发、销售;

其他耐火材料新型保温材料的经销(不含危险品和 需特许生产经营的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申请人由

10 名自然人足额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发起 方式设立, 符合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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