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03 |
(二) 申请人合法存续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根据申请人的 工商 登记材料 ,并 查询 全国 企业信用 信息 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申请人正常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根据申请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 的记载,申请人营业期限为长期,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对申请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公司法》、《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业务规则》规定的进入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所律师对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需满足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进行了逐条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申请人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申请人是由李桂梅等
10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依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 年9月17 日在滨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取得注册号为
371600200047232 的《营业 执照》.如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所述,申请人为依法设立 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 申请人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申请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申请人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为:耐火原料、尖晶石、刚玉、氧化铝、莫来石、减水剂、高纯 耐火原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品和需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