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3 |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部门和个人,公司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 有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公司将对其给予批评、 警告, 直至除名的处分, 并且可以依法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