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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yilaw.cn 二一六年四月 目录正文
1 律师声明
2 释义
3
一、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4
二、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4
三、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5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
6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8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9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
12
八、股份公司的业务
16
九、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17
十、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
24 十
一、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30 十
二、股份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对外担保等
33 十
三、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33 十
四、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34 十
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5 十
六、股份公司的主要税项及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39 十
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0 十
八、股份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42 十
九、股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42 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二十
一、股份公司的子公司
44 二十
二、结论
57 1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 律师事务所, 接受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长林食品 或 股份公司 、 公司 )之委托,本所兹委派陈燕殊律师、熊希哲律师(以下合称 本所律师 ), 就长林食品拟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以下称 申请 股票公开转让 )所涉相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称 《业务规则》 )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 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证监会所 提交的备案文件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而 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股份 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误 导或重大遗漏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