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7-03
1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

16 号)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十一月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18年10月25日出具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181387号)》(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福建海峡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峡环保 、 公司 、 发行人 或者 申请人 ) 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 、 保荐机构 ) 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师 、 申请人律师 或者 律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会计师 ),本 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

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 现将贵会反馈意见所涉各项问题作出如 下回复,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其中涉及募集说明书的修改部分,已用楷体加粗予以标明,请审 阅. 本反馈意见回复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 异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3 目录

一、重点问题

4 问题 1.4 问题 2.7 问题 3.10 问题 4.36 问题 5.41 问题 6.49

二、一般问题

54 问题 1.54 问题 2.56

4

一、重点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一、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母公司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 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自并入合并报表范围之日起)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具 体行政处罚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2017年7月19日, 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 》 (榕晋国税简罚[2017]1580号),因公司在办理分红涉及的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 时,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责令改正并处 以800元罚款.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 发行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二、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情节复 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上述处罚事项由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通过简易程序作出,从处罚程序 上认定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纳税 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上述罚款金额亦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情节严 重的罚款金额下限,从罚款金额上认定也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涉及境外投资者的分红事项的税务登记, 系5因相关财务人员疏忽所致,并非主观故意,且公司经自查发现后,已及时办理了 税务登记,并责令相关负责人员加强学习.公司未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违法处 罚事项轻微,公司已及时主动纠正,违法状态已消除,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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