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4 |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公布许可决定.
九、制证及送达
(一)证书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 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时限 自治区质监局或其委托的地州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书,并推 送至企业,即为证书送达.企业可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也可以根据 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受理窗口申请并领取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 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终止 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令第
149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七项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
156 号)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治区质监局或 其委托的地州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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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 目录的;
(六)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
一、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一)审查时限 应在企业获证后
30 日内完成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二)审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