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4 |
我公司
2009 年11 月16 日召开的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0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拟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不超 过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决议自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已于
2010 年3月10 日报中国证监会受理.由于 年内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公司主营业务中包含房地产业务,导 致公司融资计划难度增加.截至
2010 年11 月17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 未能取得重大进展,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因 到期而自动失效. 今后公司如推出再融资计划,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并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