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04 |
第一章 伦理谘询理论与模式 可能有的家庭内部压迫或暴力,在病人的医疗抉择中引入病人家属的参 与,顺应个人与家庭不可分的关系,和善用家庭的功能,可以对病人提供 最佳的医疗服务,和解决医疗上可能出现的伦理困境. 我们以家庭之伦理关系作为人格个体之自身同一性之不可分关系,由 此引进自律作为一种「伦理关系自律」(ethical relational autonomy). 「伦理」一词在此主要指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所标示的相互道德之权 利与义务,特别是当事人与亲人在一种家庭生活中,构成一种不可分割的 生命共同体.此一自律概念的特点,首先,展示出伦理关系在个体自律原 则上的首出性和不可割舍性,确认这种关系对於一个个体的人格同一性和 身分认同,并不是一种随意的选取;
进一步而言,这个理念表示家庭成员 之间的互相依靠及结合,成为亲密的利益共同体,家庭任何成员的决定或 行动,都不可避免地对其他成员产生密切的影响,因而个体不能无视家庭 的共同利害,也使得家庭成员对一个个体的决定与承担有参与的权利与义 务.这种家庭共同决定常是超乎一个个体的个人自主式决定之上的一个理 由.同时,在这个概念之下,基本上是以家庭为自主自律的单位,以家庭 作为进行决定的整体,病人并不单独享有自律的权利,而家庭的共同决定 也常是外人对一个个体的决定是否接受的基础. 在家庭内部,这种自律可以进一步明确化为以病人为中心的伦理关系 式的自律.因为当事人是病人,任何相关决定或选取,自然应以病人的最 佳利益为首要考量,因此,伦理关系自律是以病人为中心的.这一基本原 范瑞平在其 Self-Determination vs. Family-Determination: Two Incommensurable Principles of Autonomy 提出东亚国家的一种以「家庭决定」为准的自律原则,与 本文之论点有重叠之处,特别是在反映这种自律观念与儒家理念的关系,该文也 是本文参酌的一个主要依.此文刊於(997) Bioethics, Vol., Numbers &
, pp. 09-.
10 医疗伦理谘询理论与实务 则不但相对地保障病人的个人自主,在遇到家庭成员间出现争执不能达成 一致决定时,也可以作为最后取舍的依.这种伦理关系的模式是以家庭 对当事人采取一种父母对子女的关系来理解其中自律的行使.但这种父母 对待子女的模式,不是以全权代理的方式来进行,而是以一种母亲育成子 女的取向为主,即以保护、孕育、促进当事人的独立自主为主.在传统思 想中,可说是取法於天地作为人类之孕母,以孕育子女成长为主的模式, 而不是父权宰制的模式.理想上,这种内部共同决定是家庭成员在和谐的 方式下取得的共同决定.如果这种内部和谐的决定是在真诚公布的情况下 达成,原则上是可以使各家庭成员间之自主自律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 讨论、默许和最高度的平衡.这对於病人或家属无疑是在病痛中最佳的出 路.但是,如果家庭成员不能取得和谐的共同意向,则需以当事人的合理 愿望为依归.纵使在子女或成员无行为能力,不能自我作主时,父母和其 他成员也需尽力去使子女的意愿能被尊重,为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代理决 定.换言之,如果当事人处於一种无行为能力的状况之下,家庭以父母对 子女的保护主义之方式代为决定,自是一可接受的模式.但是,如果当事 人具有行为能力,家庭的主要参与是对当事人的支持与保护,发生争议时 则以家庭之共同利益、和谐合作为主.如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按父母 为子女设想之取向,则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要依归.这一模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