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04 |
1 ― 青农大校字〔2017〕124 号 校属各单位: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已经第二十次校长办 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农业大学
2017 年8月30 日―2―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 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 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 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 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 教育或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学期内通报批评累计三 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严重的;
(三)受处分后再次犯同类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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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 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 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有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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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二)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 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 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嫌盗窃、诈骗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二)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采用破坏手段盗窃的,虽未窃 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受国家机关处罚者,参照第九条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