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04 |
4 日以上
7 日以内,给 予记过处分;
8 日以上
14 日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5 日以 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其处分执行《青岛 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 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 ―
8 ― 接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 IP 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 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 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 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四) 创建或者管理网络交流平台, 利用其从事违规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
盗用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
影响网络正 常使用和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的,视情节和后果,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 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 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 列处分:
(一)出版、复制、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淫秽 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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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参与邪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开展未经 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和举办沙龙、俱乐部等,从事非法活 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关于课堂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课堂教 学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 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学校许可, 擅自租房 (含包房、 借房等形式) 住宿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经学校允许租房居住的学生,因行 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 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 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 火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