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04 |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的,除追回冒领钱物 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销售、窝藏或帮助收购、销售、窝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 破坏绿化、 公共卫生、 ―
5 ― 公共设施的,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毁坏财物价值达
2000 元及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 1.故意制造事端,引发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寻衅滋事,中伤他人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用各种方式侮辱、 触怒他人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本人未参与打斗)并构成事实的,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或以找人评理、劝架为由扩 大事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6 ― 5.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并构成事实,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勾结、纠集社会人员参与打斗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种种借口参与打群架的,按打架者 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五)伪证者:目击、知情而故意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打架或报复而准备、提供凶器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八)凡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的,必须在限期内赔偿经济 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参与各类营 利性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进行摆摊设点、上门推销、出租物品、包车 ―
7 ― 等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 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 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考勤严格按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 行规定》执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的,给予相 应处分:
(一)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假期结束后不按期返校,1 日以 上3日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