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4 |
(二)项、第
(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如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满 半年后,三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6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