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4

4 商品房、汽车(不含小轿车)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 射器材)的销售;

房屋、柜台出租;

工艺美术品(含金银饰品零售、翻新) ;

仓储(不含危 险化学品) ;

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须凭资质证书经营) ;

企业管理服务;

电子信息技术的开 发、服务及培训;

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 ;

矿业投资;

矿产品开采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

投资咨询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

土地管理服务;

房屋拆迁服务;

黄金制品、铂金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的批发、展示及零售;

黄金矿山专用 设备及物资的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认购的股份数为

3075 万股, 于1992 年7月以实物资产评估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463.4731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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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 的,应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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