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4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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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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