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4 |
2012 年6月30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81.83%. 公司四位独立董事就该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5 议案 4: 关于公司向部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市场原材料采购、贸易融资等方面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需要,公司 拟向以下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取得综合授信额度后,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流 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等有关业务.
1、 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2 亿美元 (以 现行外汇牌价
1 美元=6.37 人民币元,约合人民币 12.75 亿元) ,累计银行综合授 信额度
4 亿美元(公司在
2011 年7月15 日2011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 亿美元,借款已于
2011 年7月发 生) ,期限一年,保证形式为信用;
2、公司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公开授信额度人民币
23 亿元,保 证形式为信用. 在取得授信额度后,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 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进、 出口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保函等有关业务. 公司向上述两家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计约 35.75 亿元.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6 议案 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原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将每一年度实现 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数额的 10%-50%用于分配.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但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实际分配利润数的50%.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和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鼓励进行现金分红.
(二) 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至少可以保证实施每10股分配0.1 元时;
4、实施现金分红年度,公司不存在严重的现金流危机.
(三)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及比例:公司将每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数额的10%-50%用于分配,可以采取 现金或者股票方式进行分配, 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该用于分配的金额按上述分配比例计算时不足以达到每
10 股分配 0.1 元时, 该年度可不进行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 累计至以后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和相应的现金 分红.
(四)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决策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