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4 |
第二章 现金分红政策和原则 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三条 公司将每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后所余数额的 10%-50%用于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若该用于分配的金额按上述分配比例计算时不足以达到每
10 股分配 0.1 元时, 该年度可不进行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累计至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盈余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五条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0 第七条 公司应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 的回报水平.
第三章 现金分红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通过多 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现金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公司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 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如需调整现金分红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预案进 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 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