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4 |
第二条:资金贷与对象:
一、与本公司有业务交易行为之公司或行号.
二、有短期资金融通必要之公司或行号.前述所称「短期」 ,依经济部 前揭函释,系指一年或一营业周期 (以较长者为准) 之期间.融资金 额系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资金之累计余额. 第三条:资金贷与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本公司与他公司或行号间因业务往来关系从事资金贷与者,应依第 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因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从事资金贷与者,以 下列情形为限:
一、本公司持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因业务需要而有短期融通 资金之必要者.
二、他公司或行号因购料或营运周转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 者.
三、其他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资金贷与者. 第四条: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一、本公司总贷与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净值的百分之四十为限.
二、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之公司或行号,个别贷与金额以不超过双 方间业务往来金额为限.所称业务往来金额系指双方间进货或 销货金额孰高者.
三、有短期融通资金必要之公司或行号,个别贷与金额以不超过本 公司总贷与金额限额之百分之二十为限.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国外公司间,因融通 资金之必要从事资金贷与时,其贷与总额不得超过贷与公司净值百 分之四十,对个别公司之贷与金额不得超过贷与公司净值百分之四 十.融通期间以一年为限. 第四条之一:本作业程序所称之净值,系指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之 资产负债表归属於母公司业主之权益. 第五条:贷与作业程序:
一、徵信: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应由借款人先检附必要之公司资料 及财务资料,向本公司以书面申请融资额度.本公司受理申请 后,应由财务单位就贷与对象之所营事业、财务状况、偿债能
2 力与信用、获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调查、评估,并拟具报告. 财务单位针 对资金贷与对象作调查详细评估审查,评估事项至少应包括:(一 )资金贷与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二 )以资金贷与对象之财务状况衡量资金贷与金额是否必要.(三 )累积资金贷与金额是否仍在限额以内.(四 )对本公司之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之影响.(五 )应否取得担保品及担保品之评估价值.(六 )检附资金贷与对象徵信及风险评估纪录.
二、保全: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时,应取得同额之担保本票,必要时 并办理动产或不动产之抵押设定.前项债权担保,债务人如提 供相当资力及信用之个人或公司为保证,以代替提供担保品 者,董事会得参酌财务单位之徵信报告办理;
以公司为保证者, 应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订定得为保证之条款.
三、授权围: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经本公司财务单位徵信后,呈总经 理核准并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办理,不得授权其他人决定, 但得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贷与对象於董事会决议之一定额度及不 超过一年之期间内分次拨贷或循环动用. 前项所称一定额度,除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者外,对单一企 业之资金贷与之授权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 百分之八. 已设置独立董事时,并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将其同 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已设置审 计委员会时,资金贷与事项,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如未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并 应於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审计委员会之决议.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及全体董事,以实际在任者计算之. 第六条:贷与期限及计息方式: 资金融通期限以一年为限,其计息方式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