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4
1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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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06/11 07/06/11 07/06/11 07/06/11 股东会 股东会 股东会 股东会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资产,落实资讯公开,特订本处理程序.

第二条:法令依 本处理程序系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处理程序所称资产之适用围如下:

一、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表彰基金之 有价证券、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 等投资.

二、不动产(含土地、房屋及建筑、投资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营 建业之存货)及设备.

三、会员证.

四、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五、金融机构之债权(含应收款项、买汇贴现及放款、催收款项) .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

八、其他重要资产. 第三条之ㄧ:本处理程序用词定义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价值由资产、利率、汇率、指数或其他利益 等商品所衍生之远期契约、选择权契约、期货契约、杠杆保证金 契约、交换契约,及上述商品组合而成之复合式契约等.所称之 远期契约,不含保险契约、履约契约、售后服务契约、长期租赁 契约及长期进(销)货合约.

二、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指 依企业并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机构合并法或其他法律进 行合并、分割或收购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发行新股受让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受 让)者.

三、关系人、子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认定 之.

四、专业估价者:指不动产估价师或其他依法律得从事不动产、设 备估价业务者.

五、事实发生日: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委托成交日、过户日、

2 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资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期 孰前者.但属需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资者,以上开日期或接获主 管机关核准之日孰前者为准.

六、大陆地区投资:指依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在大陆地区从事投 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规定从事之大陆投资. 第四条:投资非供营业用不动产与有价证券额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个别取得上述资产之额度订定如下:

一、非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其总额不得高於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二、投资有价证券之总额不得高於净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投资个别有价证券之金额不得高於净值的百分之一百. 本处理程序所称之净值,系指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之 资产负债表归属於母公司业主之权益. 第五条:本公司取得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之意见书,该专 业估价者及其估价人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与交易当事人不 得为关系人. 第六条: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设备之处理程序

一、评估及作业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不动产及设备,悉依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 关循环程序办理.

二、交易条件及授权额度之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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