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4 |
(三)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依本条第三项第
(一)款及 第
(二)款规定评估不动产成本,并应洽请会计师复核及 表示具体意见.
(四)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依本条第三项第
(一) 、
(二) 款规定评估结果均较交易价格为低时,应依本条第三项第
6
(五)款规定办理.但如因下列情形,并提出客观证 取具不动产专业估价者与会计师之具体合理性意见者,不 在此限: 1.关系人系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兴建者,得举证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 (1)素地依前条规定之方法评估,房屋则按关系人之营 建成本加计合理营建利润,其合计数逾实际交易价 格者.所称合理营建利润,应以最近三年度关系人 营建部门之平均营业毛利率或财政部公布之最近 期建设业毛利率孰低者为准. (2)同一标的房地之其他楼层或邻近地区一年内之其 他非关系人成交案例,其面积相近,且交易条件经 按不动产买卖惯例应有之合理楼层或地区价差评 估后条件相当者. (3)同一标的房地之其他楼层一年内之其他非关系人 租赁案例,经按不动产租赁惯例应有合理之楼层价 差推估其交易条件相当者. 2.本公司举证向关系人购入之不动产,其交易条件与邻近 地区一年内之其他非关系人成交案例相当且面积相近 者.前述所称邻近地区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邻街廓且 距离交易标的物方圆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现值相近 者为原则;
所称面积相近,则以其他非关系人成交案例 之面积不低於交易标的物面积百分之五十为原则;
前述 所称一年内系以本次取得不动产事实发生之日为基 准,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五)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如经按本条第三项第
(一) 、
(二)款规定评估结果均较交易价格为低者,应办理下列 事项.且本公司及对本公司之投资采权益法评价之公开发 行公司,经前述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者,应俟高价购入 之资产已认列跌价损失或处分或为适当补偿或恢复原 状,或有其他证范ㄎ薏缓侠碚,并经证期局同意后, 始得动用该特别盈余公积. 1.本公司应就不动产交易价格与评估成本间之差额,依证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不7得予以分派或转增资配股.对本公司之投资采权益法评 价之投资者如为公开发行公司,亦应就该提列数额按持 股比例依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 2.监察人应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条规定办理.本公司若已 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则由审计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办 理. 3.应将本款第三项第
(五)款第
1 点及第
2 点处理情形提 报股东会,并将交易详细内容揭露於年报及公开说明 书.
(六)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本 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有关评估及作业程序规定办理即可,不 适用本条第三项
(一) 、
(二) 、
(三)款有关交易成本合理 性之评估规定: 1.关系人系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不动产. 2.关系人订约取得不动产时间距本交易订约日已逾五年. 3.与关系人签订合建契约,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请 关系人兴建不动产而取得不动产.
(七)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若有其他证允窘灰子胁 合营业常规之情事者,亦应本条第三项第
(五)款规定办 理. 第九条:取得或处分会员证或无形资产之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