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4

(一)取得或处分不动产,应参考公告现值、评定价值、邻近不 动产实际交易价格等,决议交易条件及交易价格,作成分 析报告提报董事长,后依本公司核决权限办理.

(二)取得或处分设备,应以询价、比价、议价或招标方式择一 为之,其交易金额应依本公司核决权限办理.

(三)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依所订处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规定应 经董事会通过者,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 明,公司并应将董事异议资料送各监察人.本公司若已设 置独立董事者,依规定将取得或处分资产交易提报董事会 讨论时,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反对或保 留之意见与理由列入会议纪录.本公司若已设置审计委员 会者,重大之资产交易,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如未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并应於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审计委员会之决议.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全体董事,以实际在任者计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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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单位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设备时,应依前项核决权限呈核决 后,由使用单位及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四、不动产或设备估价报告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设备,除与政府机关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处分供营业使用之设备外,交易金额 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应於事 实发生日前取得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 , 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因特殊原因须以限定价格、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作为交易 价格之参考依,该项交易应先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未来交易条件变更者,亦应比照上开程序办理.

(二)交易金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者,应请二家以上之专业估 价者估价.

(三)专业估价者之估价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资产之估 价结果均高於交易金额,或处分资产之估价结果均低於交 易金额外,应洽请会计师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 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发布之审计 准则公报第二十号规定办理,并对差异原因及交易价格之 允当性表示具体意见: 1.估价结果与交易金额差距达交易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2.二家以上专业估价者之估价结果差距达交易金额百分 之十以上者.

(四)专业估价者出具报告日期与契约成立日期不得逾三个月. 但如其适用同一期公告现值且未逾六个月者,得由原专业 估价者出具意见书.

(五)本公司系经法院拍卖程序取得或处分资产者,得以法院所 出具之证明文件替代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第七条: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投资处理程序

一、评估及作业程序 本公司有价证券之购买与出售,悉依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 作业办理,从事大陆地区投资依经济部投审会公布规定办理.

二、交易条件及授权额度之决定程序,悉依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

4 有关规定办理.

三、执行单位 本公司有价证券投资时,应依前款核决权限呈核后,由财会单 位负责执行.

四、取得专家意见

(一) 本公司取得或处份有价证券,应於事实发生日前取具标的 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作为评 估交易价格之参考,另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应於事实发生日前洽请会计 师就交易价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见,会计师若需采用专家报 告者,应依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发布之审计准则公报第 二十号规定办理.但该有价证券具活络市场之公开报价或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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