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4 |
3 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如情形特殊者经董事会之同意,得依实际状 况需要延长融通期限. 第七条:已贷与金额之后续控管措施、逾期债权处理程序:
一、贷款拨放后,财务单位应经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证人之财务、业 务以及相关信用状况等,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并应注意其担保 价值有无变动情形,遇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刻通报董事长,并 依指示为适当之处理.
二、借款人於贷款到期或到期前偿还借款时,应先计算应付之利息, 连同本金一并清偿后,方可将本票借款等注销归还借款人或办 理抵押权涂销.
三、借款人於贷款到期时,应即还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偿还而需延 期者,需事先提出请求,报经董事会核准后为之,每笔延期偿 还以不超过三个月,并以一次为限,违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 之担保品或保证人,依法迳行处分及追偿. 第八条:内部控制:
一、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应建立备查簿,就资金贷与之对象、 金额、董事会通过日期、资金贷放日期及依规定应审慎评估之 事项详予登载备查.
二、本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 及其执行情形,并作成书面纪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 以书面通知各监察人.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视违反情况予以处分经理人及主办人员.
三、本公司因情事变更,致贷与对象不符本作业程序规定或贷与余 额超限时,应订定改善计画,并将相关改善计画送各监察人, 并依计画时程完成改善,以加强公司内部控管. 第九条:公告申报:
一、本公司应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资金贷 与余额.
二、本公司资金贷与余额达下列标准之一者,应於事实发生日之即 日起算二日内公告申报: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之余额达本公司最 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资金贷与余额达本公 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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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新增资金贷与金额达新台币一千 万元以上且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属国内公开发行公司者,该子公司有前项第三款 应公告申报之事项,应由本公司为之. 本作业程序所称之公告申报,系指输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之 资讯申报网站. 本作业程序所称事实发生日,系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董事会决 议日或其他足资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九条之一:本作业程序所称子公司及母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 之规定认定之.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拟将资金贷与他人时,本公司应命子公司依规 定订定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并应依所定作业程序办理.
二、本公司应评估资金贷与情形并提列适足之备抵坏帐,且於财务 报告中适当揭露有关资讯,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供会计师执行必 要查核程序,出具允当之查核报告.
三、本作业程序未尽事宜部份,依有关法令规定及本公司相关规章 办理. 第十一条:生效: 本公司订定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后,送各监察人并 提报股东会同意,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本公司 应将其异议并送各监察人及提报股东会讨论,修正时亦同. 依前项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量 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 董事会纪录.已设置审计委员会时,本作业程序之修正,应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如未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并应於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审计委员会之决议.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及全体董事,以实际在任者计算之. 第十二条: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