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4 |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 、 、监察人及经理人 监察人及经理人 监察人及经理人 监察人及经理人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董事七人,监察人三人,均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中选任之. 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本公司得於董事、监察人任期内就其执行业务围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为 其购买责任保险.有关投保事宜,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第十六条之一 本公司依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二之规定,於前条董事名额中设独立董事 名额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之选举,每一股份有与 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之选举权,得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 票代表选举权较多者当选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一并进行选举,分别 计算当选名额. -
3 - 第十六条之二 本公司独立董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之股东及董事会得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依相关法令审查 其符合独立董事所应具备条件后,送请股东会,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 之.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关事宜,悉依公司法、证券交 易法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织之,其职权如次:
一、营运方针之议订及营业计划之审核与执行之监督.
二、委任及解任本公司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理.
三、重要章程及公司组织规程之拟订及修改.
四、分支机构之设置与裁撤.
五、股东会之召集.
六、其他有关公司法所规定及股东会所交付之职权.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依法由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董事长为董事会会议之主席, 并对外代表公司. 第十九条 董事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召集之.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 权时,其代理依公司法规定办理.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会时,应出 具委托书并列举召集事由之授权围.前项代理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九条之一 董事会之召集,应载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但遇有紧急 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 前项之召集得以书面、传真或电子方式等方式通知之. 第二十条 董事组织董事会,董事会议应至少每季召开一次,其职权如次:
一、国内外投资案之决议.
二、审核公司内部规章及期间超过一年之契约.
三、董事长之选任.
四、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之聘(委)任与解任之核定.
五、预算、决算之审订.
六、决定借入款项事项.
七、建议股东会,为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资本及公司解散或合并之议案.
八、建议股东会,为盈余分派或亏损弥补之议案.
九、签证会计师之选聘.
十、行使其他依公司法或股东会决议之职权. 十
一、分支机构之设置与裁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过半数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过 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超过三 分之二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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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投资案之议决.
二、审核期间超过一年之契约.
三、预算、决算之审定.
四、关於股东会议事录之规定,於董事会之议事录准用之. 第二十二条 监察人除得单独依法行使监察权外,并得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察人之职权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