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4 |
一、审核董事会向股东会造送之帐目表册报告书.
二、审查公司之预算及决算.
三、调查公司之业务及财务状况.
四、通知董事会停止违反法令或章程之行为或经营登记围以外之业务.
五、行使其他依公司法授予之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之报酬,授权董事会参酌同业通常水准支给议定,不论盈 亏,均得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之委任及解任须有董事会过半 数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副总经理之委任、解任,由总经理提请后, 经董事会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办理.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会计 会计 会计 会计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之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会计年度终了应 由董事会造具下列表册,於股东常会三十天前送监察人查核副署提出股东会请 求承认之.
一、营业报告书
二、财务报表
三、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之议案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年度如有获利,应提拨不低於 5%为员工酬?,由董事会决议以股票或现 金分派发放,其发放对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条件之从属公司员工;
本公司应以上 开获利数额,由董事会决议提拨不高於
3 %为董监酬?.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 时,应预先保留弥补数额,其余再依前述比例提拨. 员工酬?及董监酬?分派案应由董事会特别决议行之,并提报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之一 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累积亏损,次提百分之 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本公司实收资本额时,得不再提列, 其余再依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
如尚有余额,并同累积未分配盈 余,由董事会拟具盈余分配议案,提请 股东会决议分派股东红利. 本公司所处产业多变,资金暨技术密集行业且企业生命周期处於营运稳定成长 阶段,须以保留盈余因应营运成长及投资需求之资金,现阶段采取剩余股利政 策.前条股东红利分派之现金股利不可低於分派总额百分之十. -
5 - 第二十七条之二 (删除) 第二十七条之三 (删除) 第二十八条 股东股利之分派,以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之基准日前五日记载於股东名簿之股 东为限.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附则 附则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得依政府规定办理对外保证业务.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之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会议经全体发起人同意於民国 八十七 年六月十五 日订 立,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施行. 第一次修正於民国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 第五次修正於民国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国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 , , 第九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国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国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国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国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国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