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04 |
5 第十三条 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 对纯电动乘 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 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要求的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在核算企业 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按GB
27999 中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 量达标值与实际值的差额与该企业年度车型核算数量的积.实 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 为负积分.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或进口量少于
2000 辆,且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性的小规模乘用车企业, 给予适度宽松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第十六条 小规模乘用车企业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燃 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报告应包括先进 节能技术研发应用情况及计划、燃料消耗量年度下降目标等. 第十七条 承诺 2016-2020 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 善水平在 8%以上的小规模乘用车企业, 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 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160% 的宽松达标要求;
承诺2016-2020 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 6%以上的小 规模企业,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 130%的宽松达标要求.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6 第十八条 原则上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内每一个独 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 作为一个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 乘用车产品分别实施核算.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生产或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 将产生一 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 第二十条 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为企业在核算年度 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与对应的生产或进口量乘 积求和计算得出的积分总量.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根据新能源汽车产 品的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指标确定(新能源乘用车分值见附 件二) . 第二十二条 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企业核算年 度传统能源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目标要 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国境内传统能源乘用车年产量或进 口量大于
5 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年度比 例要求.
2016 和2017 年度, 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不做考核,
2018 至2020 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 8%、10%、12%.
2020 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
7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部分 为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反之为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第四章 报告递交及公示 第二十五条 每年
12 月20 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 达标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 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及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 第二十六条 每年
2 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 息化部递交核算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 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 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 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 新能源汽车积分等情况.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 分预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 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