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04 |
3 月20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核 算主体报送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进行 公示.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 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反馈.工业 和信息化部需在接到异议后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对核算主体报送的数据、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
8 分年度报告进行核查, 并发布上一年度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 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 产品数量、新能源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 值、达标值、实际值、达标排名、燃料消耗量积分及新能源汽 车积分等信息.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允许结转和在关联企业 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允许自由交易,不能结转.燃料消 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必须在报告发布年度内抵偿平 衡,即上一年度产生的负积分本年度必须抵偿归零. 第三十条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视作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一方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 国产企业;
(二)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国产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 到25%或以上的国产企业;
(三)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 25% 的国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需按一定的 折扣,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9 2016-2018 核算年度存在的 (包括产生和结转的) 燃料消耗 量正积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的,按核算年度的 80%计算;
2019 年 及以后年度存在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时,按90%计算. 2013-2015 核算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 低于
2015 年6.9 升/百公里国家目标值的, 其正积分在有效期内 可结转使用,结转额度按上一年度的 80%计算.计算正积分时 企业目标值按
2015 年国家目标值和企业目标值中较小者. 第三十二条 接受转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企业当年 度使用,不允许再次转让. 第三十三条 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如下: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三)使用接受转让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四)向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抵偿方式允许组合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为向其他 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第三十五条 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企业当年度 使用,不允许再次出售. 第三十六条 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企 业须自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积分核算情况报
10 告 发布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 负积分或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正 积分或获得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转让的需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 格式见附件四) . 没有按时提交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新能源汽车 负积分抵偿报告的,按失信企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 对企业积分进行划转、变更,在积分信息平台上公布各乘用车 企业年度产生的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 积分交易、 结转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拆、合并等变动并影响到积分结 转、转让、交易、抵偿等处理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 交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