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4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得到上海中期如下保证: 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 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上海中期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行政机关、 上海中期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说明.本所律师 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作证的证明文件和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法律意见书

5 4.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涉及有关审 计、评估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评估结论 及依据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中期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 上海中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中期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文件披露,并依法 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上海中期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是上海中期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的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意见书

6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一) 公司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申请挂牌的决议并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通 知》,上海中期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8月20 日 在公司召开.

2016 年8月20 日,上海中期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 《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及申请公司股 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本次挂牌转 让相关议案, 同意上海中期向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以协议转让方 式进行股票交易,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挂牌转让一切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上述公司创立大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

上海中期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 有效.上海中期本次挂牌转让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二)本次挂牌转让尚待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挂牌转让尚待取得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查同意. 法律意见书

7

二、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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