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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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危险 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因此,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需要与《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衔接,明确鉴别后归类要求. (4)危险废物混合后、处理后判定规则有待完善 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5.2 条规定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 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 GB 5085.
1、GB 5085.4 和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但在实际鉴 别时,存在酸碱中和(尤其是使用废酸时)带入重金属等毒性物质的风险,从而 导致仅按照 GB 5085.
1、GB 5085.4 和GB 5085.5 鉴别可能会导致鉴别结论错误. 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6.1 条规定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 性毒性及其他毒性) 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 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实际管理中, 有很多生产过程以危险废物为原料,分离回收产生危险特性的主要成分(尤其是 有色行业废渣综合梯级利用) ,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与作为原料的危险废 物有很大区别,难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目前,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 业希望能对该类处理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别检测, 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 再按危险废物管理,以降低管理成本. 2.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修订的必要性及意义 鉴于目前危险废物鉴别在环境管理、环境司法中越来越发挥关键作用,亟需 尽快明确鉴别程序,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保证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准确性.本次修订,将着重解决在鉴别实践中发现的现行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使相关规定更加合理可行, 并将企业普遍反映的鉴别费用过高、耗时过长等问题 纳入考虑, 从而提高企业危险废物鉴别的积极性,推动掌握更多行业固体废物的 产生特性、污染特性等底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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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本次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研究过程中,分析了国内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如 美国、欧盟及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框架,比较分析出以下特点: 3.1 国内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6 年,包括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鉴 别和浸出毒性鉴别.2007 年,对鉴别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对危险废物的 定义中,明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包括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 毒性初筛和毒性物质含量
6 种鉴别标准.此外,还包括通则(图2)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特殊规则要 求. 鉴别程序旨在规定针对特定类型的废物鉴别过程应如何进行,应遵循怎样的 步骤才能正确、 合理地鉴别出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这实际上规定了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关系,鉴别时的先后顺序.危险废物鉴别的特殊规 定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的一个补充,避免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如危险废物 产生者将一些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或经过处理后(如大量稀释)逃避法 律的管制,或被污染的物质无法通过相应的鉴别标准来鉴别等. 为了保证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科学性, 必须对固体废物的采样 (包括份样数、 份样量和采样方法) 、检测程序与结果的判断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不同的人对 同一批废物进行采样,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因此,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98-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