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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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0862 号 二一九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1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迪森股份/公司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备忘录第

8 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9]第0862 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本次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 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元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0862 号致: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迪森股份的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实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律师法》 、 《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公司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 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 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 出判断;

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 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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