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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arine engines (CHINAⅠ, Ⅱ)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6-08-22 发布 201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4
5 技术要求和试验.4
6 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规定.7
7 生产一致性检查.7
8 船机标签.8
9 确定船机系族的参数.9
10 源机的选择.10
11 标准的实施.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相关信息.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2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气体和颗粒物取样系统.4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6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船机净功率测试所需安装的装备和辅件.6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结果.6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71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船机大修 的要求72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缩写、符号及单位.75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78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船舶大 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 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 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 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04/26/EC) 《关于协 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的 有关船机的技术内容;
第二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 CFR PART 1042《压燃式 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对船舶和船机大修后的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 CFR PART 94《压燃式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和附录 H 为规范性 附录,附录 I 和附录 J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淄博柴油机总公司、潍柴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5月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7月1日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船用柴油机排气排放污染物测量方 法》 (GB/T 15097-2008)自2019 年7月1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
一、二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 (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 于37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 或装置上的船机. 第3类船机执行 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