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04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房屋: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房屋:
1、房屋属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
2、不属于非法建筑或违章建筑,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
3、房屋为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而非自建房;
4、房屋仅用于居住用途,非生产、商业经营用途;
5、房屋属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若房屋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则该房屋及其室内装潢、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财产均不受到本保险合同保 障.
(二)室内装潢及室内附属设施:是指房屋的内部装潢,以及固定装置于房屋内部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 置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是指放置在房屋内部区域的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 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房屋外部装修,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室(棚)、游泳池、球场、 喷泉、池塘、园艺等;
(三)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四)移动电话及附件、数码电子产品、便携式电脑、摄影摄像器材;
(五)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古董、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 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书籍、帐册、档案、技术资料、
图表、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以及无 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音像制品、笔、手表、打火机、眼镜、手包等;
(四)日用消耗品、养殖及种植物;
(五)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在保险居所内的残疾人用具不在此限);
(六)寄宿者或同住者的财产;
(七)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八)其它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 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定.可选择的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类型如下:
(一)火灾、爆炸损失责任: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自然灾害损失责任: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雹灾、雪灾、 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台风,以及因前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或突发性滑坡所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