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04 |
农村家庭的室内财产中家用 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 30%, 衣物及床上用品占 15%,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 30%, 农机具等占 25%;
(三)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一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可以为期缴、趸缴.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按保险单约定 的缴费方式缴纳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选择趸缴方式的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如投保人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缴纳保费,投保人实际足额交纳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相应的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选择期缴保险费时,在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 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3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赔偿赔偿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 交纳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 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 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 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 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