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4

(三) 汽车生产企业车辆买卖或授权委托合同复印件(验原 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 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车型列入"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六)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八)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九)车型销售市场指导价格资料(未扣除国家、地方财政 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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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购车补贴确认表》 (附件5) .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向当地经信、财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补贴申 请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 经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受理内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并出具审查意见, 会同当地财政局于

2016 年11 月30 日前及

2017 年3月5日前根据审核及核查情况向市经信委、 财政局报送补贴 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 3)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 且材料齐全的,由市经信委提出核定补助资金意见.市财政局根 据市经信委提出的补助资金意见进行核实后, 将财政补贴资金下 达给各县(市、区) 、东侨开发区财政部门,并由其兑付给销售 机构.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 销售机构应确保所售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 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

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

为消 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二)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 供虚假材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三)财政补贴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 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相 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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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一) 本细则实施期限与省经信委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下 达2016 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 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

439 号)实施期限一致.

(二)车辆购置及上牌起止有限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

(三)市经信委、财政局分别按照各县(市、区) 、东侨开 发区上报的申请时间顺序受理相关补贴事项. 当本年度财政补贴 资金额度使用完后,自动终结当年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

(四)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省上若 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能源汽车折算关系表;

2.

2016 年宁德市购置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3.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申 请信息汇总表;

4.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申 请信息明细表;

5. 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购车补贴确认表

7 附件

1 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车型 与标准车折算比例 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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