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4 |
6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 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 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 法律、 行政法规和股转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 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四星股份的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陈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 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 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四星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随同其他申报 文件一起提呈股转公司.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1、2016 年1月12 日,四星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 《关于豁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挂牌并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的全部相关事宜.
2、2016 年1月25 日,四星股份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关于豁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挂牌并同意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的全部相关事宜. 经核查上述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四星股份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内 容均合法、有效;
四星股份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合法、有效.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四星股份本次挂牌已经获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
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四星股份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四星股份依法设立 经核查, 四星股份系由四星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4 年7月21 日取得沧州市工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注册号: 130921000001905) . 根据四星股份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四星股份的基本情况 如下: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