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4 |
8 名称: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沧县纸房头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焕一 注册资本:8,568 万元 成立日期:2006 年3月23 日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药用中性硼硅玻璃管、钠钙玻璃管制口服液体瓶、 中性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 低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和中性硼硅玻璃安瓿;
太 阳能用玻璃管、塑料注件、瓶盖销售;
制造、销售玻璃管和玻璃棒;
玻璃器皿及 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本所律师认为,四星股份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星股份依法存续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四星股份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星股份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 的情形,具备《公司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的本次挂牌的 主体资格.
三、四星股份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四星股份存续满两年 四星股份的前身四星有限成立于
2006 年3月23 日;
2014 年7月21 日,四 星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沧州市工 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30921000001905) . 本所律师认为, 四星股份系由四星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四星股份已经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符合 《业务规则》 第2.1 条第
(一) 项的规定.
(二)四星股份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提供的业务 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四星股份的主营业务为 生产、销售中性硼硅玻璃管, 利用公司生产的中性硼硅玻璃管生产药用管制玻璃瓶系列产品, 同时对外采购低 硼硅及钠钙玻璃管,生产药用管制玻璃瓶系列产品 . 根据《审计报告》,四星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1-9 月份主营 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9.66%、99.62%、99.63%,公司主营 业务明确. 根据四星股份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告期内 四星股份没有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重大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导致公司终止经营或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经核查四星股份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相关会议材料, 四星股份及其前身四星有限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不存在 终止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四星股份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