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4 |
10 第2.1 条第
(二)项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规定.
(三)四星股份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星股份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 部管理制度. 四星股份的公司治理机制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十
四、四星股份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部分所述.
2016 年1月12 日,四星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 于审核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的议案》, 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设置及 执行情况进行了讨论和评估. 董事会认为, 四星股份已经依法建立、 健全了规范、 科学的治理机制, 具备了公司治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正常执行,公司 的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四星股份的说明及除董事彭亮之外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文件并经核查, 报告期内, 四星股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没有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 行为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星股份的治理机制健全、合 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三)项的规定.
(四)四星股份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四星股份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之
四、四星股份的设立 部分;
四星股份自设立至今发生过一次 增资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七、四星股份的股本及演变 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星股份股权明晰、股票发行 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2.1 条第
(四)项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核查,四星股份已与华西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聘请 北京........